据悉,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告知承诺书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不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限制。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重点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单位履行承诺情况、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信用情况等进行监管,依法处理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