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肖某驾驶车辆将刘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对事故发生承担同等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
因当事人委托本律师时,已经申请诉前保全,且起诉期限仅剩两天,时间紧迫。本律师积极准备诉讼材料,并要求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由本律师先行立案,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本律师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分析对方反诉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提出答辩意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全部支持委托人诉讼请求,判令由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部分支持对方反诉请求。委托人对诉讼结果表示满意。